時 間:2008年12月24日(三)下午14:30
地 點:立法院群賢樓802會議室(濟南路)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林淑芬國會辦公室、青年樂生聯盟、樂生保留自救會
出席委員:林淑芬、鄭麗文、田秋堇
邀請出席:衛生署、文建會、環保署、樂生療養院、台北縣政府文化局、台北市捷運局
今年12月3日,台北縣政府動用大批警力將長期關心樂生問題的學生及院民驅離,並且強制拆除樂生房舍,引發軒然大波。雖然台北縣政府對外指稱,此強制拆遷的舉動係根據工程會會議的結論:「原地保留40棟、異地拆遷重組9棟」(2007年5月30日原決議「原地保留39棟、異地拆遷重組10棟」,2008年1月1日7日另行增加為「原地保留40棟、異地拆遷重組9棟」),然而,此「拆遷重組」方案,仍有許多爭議尚待解決,在爭議未釐清前,台北縣政府動用警方公權力強制驅離學生及院民,並且拆遷其中一棟建築物,實有不當,而衛生署、文建會、環保署等中央主管單位,在這其中是否有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虞,更應一併釐清。因此,我們召開此公聽會,試圖將社會各界關心已久之樂生問題一一釐清,為保留樂生作作最大的努力。
討論題綱:
一、強制「拆遷重組」9棟房舍是否失當?
1.未有「拆遷重組」的計畫前,即行強制拆遷,是否失當?(工程會2007年5月30日決議,「拆遷重組」之9棟建築物應「納入園區整體規劃擇要重建」,換言之,「拆遷重組」應提出計畫並納入園區整體規劃中,擔至目前為止,台北縣政府僅有拆除計畫,無重組計畫)
2.磚造物及鋼筋水泥如何「重組」?
3.院民於12月3日倉促被迫搬遷,至今仍未安頓妥當如此破遷計畫是否過於草率?
二、目前院民之權益(樂生保留區(非工區)架設施工圍籬之適法性、出入問題、居住安全問題等)如何照顧及保障?
三、為何樂生遲遲無法被指定為古蹟?
1.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建造物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歷史建築,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因此,衛生署身為樂生療養院之主管機關,應主動提報樂生為古蹟。
2.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樂生目前面臨強制拆遷,是否適用本條文?
四、在尚未完成環境差異分析之審查作業前,即行動工拆除樂生,是否有違法之虞?
1.台北市捷運局就捷運新莊線工程,有關新莊機廠之開發涉及使用樂生療養院用地,因有變更工程內容之規畫,而提出之「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發展路網新莊線、蘆洲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變更內容對照表」之環境影響評估差異分析案,目前尚在環保署審查中。
五、樂生現址之新莊機廠,是否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重提環評?
1.捷運新莊線於1994年之環評時,僅考慮未來新莊機廠工程可能以樂生療養院為其用地,但並未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6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提出「替代方案」,更未就地質及地下水之情況進行審慎評估。
2.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規定:「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捷運新莊線工程於84年1月即已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三年內,仍未實施開發行為。
3.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1條第11款規定:「安養中心、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之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第6款第1目至第3目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另依同條第6款第1目引用第1款第3目規定可知:樂生療養院之拆遷重組工程,屬安養中心、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之興建,且「位於山坡地、開發面積超過一公頃」,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
4.因此,依據環評相關法律,樂生現址實應重提環評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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