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05 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05年第一次連胡會時,人權團體即要求國民黨:「政權可以失落,人權不可以失落。」應該要向中國政府強烈要求釋放政治犯,及改善人權狀況。2008 年,馬政府上台後,強調與中國的對等交流,然而,所謂的「對等」,竟是降低台灣的人權法治標準,來迎合中國。近日,中國特使陳雲林來台,國民黨政府正是以中國的人權標準,來對待台灣的抗議民眾。
列舉馬政府種種降低人權標準的粗暴作法諸如:淨空高速公路車道,連媒體隨行車輛,都遭到警察以「逼車」方式強行要求離開;禁止民眾在公共場合舉國旗;禁止民眾在公共場所說「台灣不是中國的」;民眾在圓山附近手持DV拍攝被警方帶走;民眾想要施放印有「黑心」圖樣的氣球被警方制止;民眾騎機車懸掛支持西藏獨立的「雪山獅子旗」,被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的理由,禁止通行並將人直接從車上架離………
大法官曾表示:「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因此警察在執行勤務時,不僅有義務對表達意見的人民給予適當保護,更應該協助人民行使表達意見之自由。然而,台灣警察在面對人民行使基本權利時,卻常是橫加阻擋和壓制。特別是這段期間警方密集地超越了勤務執行的界線及比例原則,嚴重妨害了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這些活生生的人權侵犯實例,無疑對台灣政府自我標謗為「民主自由國家」是最大的諷刺。
除了強烈譴責警察執法過當的行為,台灣人權促進會嚴正發起民間社團連署,要求:
1. 馬總統應該為其出賣三十年台灣人權法治成果、附和獨裁國家,向全國人民公開道歉。
2. 警政署長王卓鈞、國安局長蔡朝明,應立刻下台。
3. 號召成立義務人權律師團,接受民眾舉報人權侵害個案,做為進一步向國家提出集體控訴的基礎。
4. 呼籲在第一線執法的警察同仁們,維護憲法價值是每一個執法者的天職,盲目聽從上級的違法違憲指令,將構成犯罪行為。勿淪為箝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打手。
5. 呼籲立法院立即修正「集會遊行法」。
發起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連署網址: http://www.tahr.org.tw/index.php/article/2008/11/0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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