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16

二分之一的新聞自由.馮建三

2009-02-10
中國時報
【馮建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召開記者會,公布《衛星廣播電視法草案》。其中,因增加所謂的「名嘴條款」、廣告分級與禁止新聞及兒童節目置入行銷(第廿至廿二條),以及補強衛星節目的「內容事實所涉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第卅四條),引發物議,許多評論都說這些規定可能引發寒蟬效應,侵犯國人得之不易的新聞與傳播自由。

NCC是否有這個意圖、是否沒有意圖但會造成未曾預期的後果,以及相關反應是否合理持平,都值得討論。NCC草案能夠激起輿論關注新聞自由,理當有功。同時,這些引發新聞自由爭議的條文,其實還有更豐富的內涵,值得發掘,否則我們的新聞自由會是半調子,會是一種二分之一的新聞自由。

試想,如果名嘴能有合理的製作團隊與經費、能有不受短線市場競爭壓力的自由,他們難道一定願意道聽塗說、信口雌黃嗎?換個方向說,有了前述經費與自由之後,即便還有名嘴樂此不疲,總不至於全部吧?不是全部,那麼就讓兩類名嘴各盡所能、服務各自的觀眾,難道不行?

次談廣告分級。其實,分級涉及問題不一定是侵犯自由,而可以是規則清楚,反倒對特定群體(如兒童)有合理屏障、不會讓創作者動輒得咎而更能自由創作。中國大陸近年來迭有節目與廣告分級的公民呼籲,其政府並不首肯,原因就在不分級、沒有標準,可以讓主管單位更有空間上下其手,恣意認定。

分級真正問題在它需要有相對應「管制成本」,誰來付費?誰來依據哪些比較寬容或不合理的標準,作篩選與分級?換句話說,通過分級給予創作者更清楚自由範疇,除標準何在,同樣須正視的是,有沒有充分地分級及其認定與處理爭議的「經費」?南韓設有獨立的分級委員會統整廣電、廣告、遊戲(含線上與單機)、舞台表演等內容的分級,經費不知凡幾。

最後是置入行銷問題,這誠然是商品銷售的自由,卻違反新聞傳播的專業,但何以這個現像層出不窮,近年為烈?

置入行銷有兩大原型,一種是人心不足蛇吞象的問題,一種是飢寒起盜心的表現。前者是資本增殖的本能衝動,如好萊塢賺大錢之餘,在其電影與電視節目中,還要拚命欺騙觀眾,甚至由全職公司與人員,安排合適的商品,嵌鑲於相應的場景。後者恐怕是今日若干台灣傳媒因營收短缺,致而不得不壓迫或誘惑其某些部門的人,鋌而走險或競相從事的根源。雖然,到頭來因為廠商的廣告與行銷總額不變,致使傳媒即便從事這些不誠實行為,可能也無法增加收入。於是,置入行銷如同飲鴆止渴,起初有用,最終無濟於事,在此過程卻已經折損傳媒的專業,長期以往,必將使得其最重要的衣食父母,也就是社會大眾減少對於傳媒的信任與接觸。

張佛權的古典著作《自由與人權》說的很清楚,「諸自由即諸人權」,而任何權利的滿足都需要資源投入,即便是所謂免於被搶被偷等人身安全的消極自由,也得政府投入相當的教養與安全維護之成本。上個月美國總統歐巴馬任命的法規與管制改革首長、對於新聞自由與經濟關係頗有鑽研的孫思坦(Sunstein, Cass)教授,數年前更有專著,正是說明自由與權利何以倚賴稅收與公共政策的調節。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的心境,應該尊重,隨時警覺與偵測政府的不當干預,很有必要。但是,我們同時得擺脫陰影的糾纏,至少不能因噎廢食;那麼,眼前必須面對的題目是,如何責成政府的作為,不再是新聞自由的「鬆緊帶」、「管制的鐵鍊」,而是救荒脫困的繩索、是指引新聞自由之康莊大道的路標。(作者為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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