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2月13日蘋果日報論壇
日前媒體爭相報導前總統千金陳幸妤在紐約行蹤,意外引發兩家衛星電視新聞台的相互指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公開《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也爆出NCC委員意見不合的內幕。這兩則事件若僅以「內訌」角度視之,恐怕只是「看熱鬧」,忽略了其中指引改善廣電秩序的「門道」。兩案都值得我們好好正視!
隱私權和名譽權,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受《憲法》保障,若遭侵害時得依法訴追。身為政治人物的女兒,陳幸妤難以平靜度日,隱私權受到諸多干擾,個人言行也要接受議論。處在前總統陳水扁貪腐風暴中,媒體注意陳幸妤出國行程,是善盡報導責任與公眾知權,陳幸妤雖覺無奈,卻必須坦然接受。但是,媒體在衡量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有限的權利之間,仍要拿捏適當的採訪分際。例如:在大街上拍攝公眾人物言行,無傷大雅;但是假冒身分混入住宅並偷拍、或是半夜干擾私人作息,那就太超過,法律也不容許。
當然,法律不可能鉅細靡遺條列任何媒體可能侵權的樣態,逐一加以處罰。因此,媒體的採訪技術與界限,有賴媒體自身不斷自我省視,形成集體的規範。這次TVBS與中天新聞台對於對手台記者的「評論」,誰對誰錯不易一刀兩分,但是這種「互相批評」的風氣,值得鼓勵,應該多多進行。新聞媒體若能以高標準檢驗對手,同時反求諸己,才是民主社會之福。
但是,若是新聞媒體疏於自省,這個社會能奈其何?頻道開放與商業競爭下的台灣新聞,表現江河日下,早已引起各界憂慮及撻伐。NCC此次端出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可說是此般社會脈絡下的產物。修正草案指出,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將受罰,草案也禁止新聞及兒童節目置入式行銷。對照 NCC施政信念申明:「二屆委員會政策工具的新修正方向,乃是對市場偏倚性的校正,相當程度加入社會文化價值的判準。」政策方向正反映民意之所趨。
若問一般民眾或是新聞工作者,新聞應報導真實,不應該魚目混珠、夾藏有金錢利益的廣告,相信沒有人會反對。那麼,試從最根本的問題問起:為什麼反對主管機關處罰未善盡義務的新聞媒體呢?衡諸輿論,政府控制與新聞自由是其中關鍵。再問:現行《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明定新聞節目「內容均應客觀、公正、確實、完整,並不得具有廣告性質」,難道廣播電視新聞製播標準較高,衛星電視就較低嗎?進一步問:約束新聞真實報導義務,主管機關有能力為之嗎?該採用一般內容管理,或者透過結構管制為之?是不是結合媒體自律與公民他律的手段,配套進行,更收其效?思考至此,過往主張政府管制就是箝制新聞自由的論調,恐失之簡化,有待衡量各方利益與社會現實的管制論述與主張,繼續發酵、辯論。
從兩家電視台在陳幸妤紐約行的採訪技術之爭,到NCC委員爭論管制手段的分際,正提供我們重新檢視新聞自由與媒體責任的機會!透過嚴格的自律來維護媒體編採自由與被報導者人權,或是適度加入國家管制、公民社會力量來保障新聞自由與公民權利,相信可以是一個不斷辯證的開放選項,而非有你無我的是非題。
(作者洪貞玲為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副教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