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17

抄的很誇張

突然醒來,又去當代中國研究那網站看看,無意間看見中国社科院哲学博士,荷兰莱登大学访问学者 王鹏令,<改革与社会公正──兼论“荷兰奇迹”的启示>這篇文章。因為他掛著萊登大學訪問學者的名號,所以我更有興趣的往下讀。

<改革与社会公正──兼论“荷兰奇迹”的启示>這篇是1998年12月底的文章,刊在1999年的《當代中國研究》,它在討論改革開放後的中國問題。因為我沒聽過荷蘭「泡勒德尔模式」,所以google一下,只找到一篇文章也在講「泡勒德尔模式」,文章名稱是<社会公正、社会主义遗产与社会民主主义>

有趣的是,<社会公正、社会主义遗产与社会民主主义>這篇文章的參考書目,無論是內容與順序,都跟<改革与社会公正──兼论“荷兰奇迹”的启示>幾乎一樣。我心裡忍不住問:「不是吧,同一個作者嗎」,然後趕快拉到最前頁看作者名字....

靠,「作者:佚名」。

最好是作者佚名啦,我就不相信有哪兩個人寫文章參考書目會這麼剛好順序一樣,還都讀了同樣兩篇荷蘭文?然後我看見這位佚名他參考書目有一條寫著:

2.参阅拙作:《叶利钦改革的命运与俄国的政治前途》,载《信报月刊》1998年11月号。


王鵬令的那篇文章也有一條書目寫著:

[3] 参阅王鹏令,“叶利钦改革的命运与俄国的政治前途”,《信报月刊》,1998年 11月号。


好啦,有趣的地方又來了。這個佚名在他文章中又提到:

笔者在《中国与苏俄改革的比较研究》中曾经指出,与前苏联那...


又去查了一下《中国与苏俄改革的比较研究》,看起來應該是王鵬令寫的。

那麼這個佚名到底是誰呢?

如果抄人家文章,還這麼大言不慚說那幾篇文章是他的"拙作"也太無恥了吧。如果只是那個網站"一時不查"沒將作者名字找到而掛著"佚名"那也太扯了吧,好像查不到有人也用「泡勒德尔模式」來寫文章。

如果...

這個佚名就是王先生本人,那就更過份了。1998寫的文章,2006年又拿出來用,只是改了標題,多了幾段名詞解釋?總之,今天一大早真是奇遇記,實在令人匪夷所思阿...囧


下面是兩篇文章的引文,很有趣 = .=


首先是王先生寫的:

改革的失误所导致的严重社会不公,集中地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由此亦引发了与之相应的四种社会冲突。

寻租现象的泛滥

所谓寻租,就是指直接或间接掌握某种公权力的组织或个人,利用分配资源的机会,以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也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权钱交易”。其实,早在改革之前,这种现象即已存在,只不过那时的“寻租”一般还局限于日常的请客送礼范围,可谓“小意思”、“小打小闹”而已。但是,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中共对社会主义的政治遗产始终采取“一仍其旧”的立场,既不进行实质性的政治改革,也几乎不触动原党政科层组织的职能及其特权。结果,在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这个权力体系不但为寻租行为的泛滥提供了新的机会、开拓了更大的空间,而且阻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的形成。

回首近二十年来的改革历程,可以发现,其间曾出现过三波令人瞩目的“寻租”浪潮。第一波浪潮,肇始于八十年代实行的价格双轨制,“官倒横行”是其最遭人垢病的后果。第二波浪潮产生于八十年代中期对国有企业实行的承包制,以及通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对国企所进行的“股份制改造”,这波浪潮最初似乎并没有引起多数人的注意,它的神奇效果之一是,将寻租的范围从国内市场扩展到了国际市场。第三波浪潮,则彪兴于九十年代的“炒股热”,在昏天黑地的“房地产热”中达其极致。值得注意的是,这三波“寻租”的浪潮一次比一次泛滥,一次比一次汹涌,其结果是,从汪洋姿肆的“寻租”大潮中浮现出了少数拥有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资产的家族和个人!有人据此认为,这是标志着资本原始积累过程在中国大陆的完成。[8]

很明显,上述“寻租”现象的泛滥,是以党政科层组织及其官僚特权为基础的,而这种权力体系则是一党专政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的产物。由于中国家族本位的文化传统的影响,这种政治特权也很容易被扩展到官员的家族、甚至拟家族成员(如带有人身依附关系色彩的老部下、老战友或老朋友等)的范围。这种特权虽然从中共建政之后即逐步形成、发展,但在“文化大革命”之前,由于中共以“打天下、坐天下”的传统观念为自己对政权的垄断做辩护,而多数民众、特别是工农大众还缺乏普遍平等和现代民主的意识,也由于官僚特权尚处雏形、为害不明显,所以那时的特权并未受到挑战。

然而,到了改革开放的年代,原先借以维持这种局面的条件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官僚特权便日益成为众矢之的。引起这种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五条:其一,官僚特权及其危害在“文革”中已暴露无遗;其二,经济改革和开放客观上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前未有的机会和异常广阔的空间;其三,“太子党”在政治上开始崛起,在商界也日益展露头角;其四,大陆社会已伴随着改革的深化而逐步多元化;其五,知识界和普通民众之普遍平等和现代民主的意识日益增强。

于是,围绕着党政科层组织及其官僚特权问题,便形成了以下两个层面上的社会冲突。第一个层面是在政治领域,其主要表现是,在国内和海外出现了政治反对派运动,它虽然时起时伏,却始终未曾间断。第二个层面是在社会心理领域,主要表现为广大民众对特权阶层及其“寻租”行为的不满、憎恨,分散发生的民众请愿、抗议事件越来越多。目前后一类冲突有扩展和激化的趋势,而前者在政治压力下则暂时还不成气候。可是,如果出现全局性的经济和社会危机,前者本身的集结以及与后者的结合是完全可能的。

少数人瓜分国有资产

少数人瓜分国有资产,是“寻租”现象泛滥的最为严重的后果!自80年代以来,据说中国大陆的国有资产以平均每天大约一亿元的速度非法地流失着。这成了反映“社会不公”的规模和严重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正如许多论者指出的,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社会不公的问题,追根溯源,不能不改变“人治”和官僚特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政治体制。然而,俄国私有化的教训告诉我们,即使基本实现了政治的民主化,也未必能保证转型期国有资产的私有化过程就一定符合社会公正的原则。其道理在于,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职能,使政府完全退出企业,如果不能同时使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受到有效的限制和监督,即便是像俄国现在那样的民选政府,它的各级科层组织及其官僚,也照样会利用转型期国有资源再分配的各种机会,猖狂地为自己谋取私利,使寻租现象泛滥成灾。

就此而言,中国大陆与俄国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方面,由于中国大陆尚未公开地、大规模地将国有资产私有化,所以,少数有权势者及其同夥瓜分国有资产时,往往采取比较隐蔽的方式;另一方面,正由于没有进行政治改革,公有制至今在中国大陆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天条”,因此,少数人巧取豪夺国有资产的行为,不仅表现为明显的社会不公,而且也直接触犯现行的法律及相应的意识形态和伦理原则,突显出这种行为的非法性和非道德性。

根据中国大陆现行宪法的规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全体人民所有。尽管普通民众所谓的“所有权”只不过是名义上的,但是,如果真的允许少数人在改革中廉价地、甚至无偿地剥夺多数人名义上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则无论如何也无法在现行宪法的条款中找到任何合法依据。何况,国有资产也确实是全体人民共同的积累,凝聚着几乎所有人的血汗。因此,国有资产“人人有份”、社会主义公民“人人平等”这些信条,不单是官方意识形态的口号,它同时也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并成为社会伦理原则的一部份。显然,在改革中如何处理国有资产,便不能不受到上述的法律和社会伦理的双重限制。

就法律方面的限制而言,通过“寻租”而廉价地、甚至无偿地私分国有资产当属非法。而从社会伦理的限制来看,如果改革的实际后果令多数人的社会经济地位下降、失去了名义上的平等地位,而又不能在收入、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方面得到相应的补偿,那么,即使改革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在法律范围内无懈可击,这样的改革仍然违反了“人人平等”的社会伦理原则,会被多数人看作不公正,因而也难免受到多数人道义上的指责。在沙俄时代,斯托雷平的改革就曾被民众和知识分子指责为“强者剥夺弱者”。中国大陆自8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的、在90年代又逐步激化的“被剥夺者”与“剥夺者”之间的冲突,就是与上述两方面的因素密切相关的。

由此看来,改革虽然不能不着眼于提高经济效率,但显然不能单纯强调经济效率,社会公正也是改革中、特别是国有资产私有化过程中必须充份重视的原则。诚然,公正与效率之间常常有矛盾。但是,必须注意:第一,有关的研究表明,分配不公同样可能对效率起负面的作用。[9] 第二,也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实行私有化都可以提高效率;能够提高效率的私有化,需具备相应的经济环境[10]。既然此种经济环境在中国大陆的成熟须假以时日,那我们就应当从俄国仓促、草率的私有化过程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中汲取教训,以足够的耐性,期待并促成有利于私有化的经济社会环境的成熟,并尽量制定出比较公正的私有化方案。

国有企业内工人──经理关系的不合理变化

这是国企改革中导致社会不满的社会不公现象之一。改革前,在大陆的企业内部,党政领导与职工群众之间虽然并非如同官方所宣传的那样,是所谓的“同志式的平等”关系,但是,在经济地位上,“领导”和“群众”毕竟还是比较平等的,大家都靠工资维生,两者实际收入的差别不大,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大锅饭”。另一方面,那时职工的经济地位、劳保和福利待遇等,也有相当的保障,只要他们政治上基本服从,一般就不会被开除。

但是,自从八十年代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以来,原先的这种“同志式的关系”,便开始逐步向“劳资关系”转变。而劳、“资”之间的紧张以至于冲突,亦随之产生,并伴随着改革的深化而呈逐步激化的趋势。厂长经理不仅开始有权决定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的数量,而且逐渐被赋予让职工下岗、甚至解雇职工的权力。同时,厂长经理和工人之间实际收入的差距也以合法及非法的方式迅速拉大。据沈阳市的一项调查显示,“有70%的厂长上任后都给自己买了宽敞的住房,82%的厂长配有高档轿车”。又据调查,广州、海口、福州、武汉、南京、西安等城市的400多家高档娱乐场所的消费,有60%是企业干部用公款支付的。[11] 广大职工对厂长经理们的这种奢侈消费“义愤填膺”,其间虽难免有“红眼病”的成份,但他们最深刻的失落感,却是源于自己与企业领导之间社会地位的不合理的急剧变化。须知,在工人和经理的关系从原先那种“同志关系”向劳“资”关系转变的过程中,厂长经理们个人基本上没有付出任何成本、也未承担什么风险;而原先同样是所谓的“企业主人”的普通职工,却在未得到什么补偿的条件下,便一下子“沦落”为被雇佣者。工人社会经济地位的这种急剧跌落,涉及到关于社会公正的社会伦理,显然是不能仅仅以“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来解释的。何况,在中国大陆目前的情势下,即使通过行政权力,强行推动这种从“同志关系”向“劳资关系”的转变,国有企业是否就能扭亏为盈,也仍然令人怀疑!

不错,自八十年代起在企业内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这在表面上似乎是对厂长经理权力的一种约束,也似乎是对工人权益的某种保护。但由于厂长经理通常都可以仰仗其上级“靠山”和权力关系网得到庇护,而职工代表大会却因缺乏企业间的横向联系,而难以对厂长经理构成足够的制衡力量。因此,即使在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良好的情况下,如在某些大型国营企业里,它对厂长经理的约束和对工人的保护也是非常微弱的。这就是为什么在近年来推行股份制的过程中,一些企业领导竟敢以解雇相威胁、强迫工人购买本企业的股票,而一些工人则因无钱购买股票而被开除的重要原因之一。[12]

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从改革的收益分配和代价分担是否相称的角度来分析,中国大陆不同阶层之间的社会不公,主要存在于下述两重关系中,其一是城乡关系(即城市居民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其二是官民关系。

笔者以前曾撰文指出[13],与前苏联单一型工业社会主义不同,中国的社会主义是由农业社会主义和工业社会主义两部份复合而成的。在中国的这种二元结构的社会主义框架内,农民一方面承担着为国家工业化无偿积累资金、为城市提供廉价食品的责任,另一方面,却不但不能享受丝毫城市居民的社会主义福利,反而在经济、社会和文化诸方面遭到多重歧视。

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民的这种“贱民”地位有所改善,但城乡之间的社会不公正依然很严重。其主要表现有四个方面。第一,基于维持社会安定的政治目的,政府一直实行以农村养城市的方针,利用物价、资金控制等手段,把相当大的一部份农村经济收益无偿地转移到城市的福利供应中去,以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尽管在改革开始后的头几年,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曾一度缩小了,但过去十多年来,这一差距又迅速拉大。据官方报导,1997年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分别是5160元和2090元,两者之比为2.5:1,这一差距和改革前的城乡收入差距差不多。[14] 而这里的城市居民收入还未计入城市居民、特别是各级党政官员和干部从一些改革措施(如住房改革)中所得到的实惠。第二,政府在信贷、外贸和某些原材料的供应上,对乡镇企业仍有政策性歧视。第三,基层政府及其官员对农民的非法摊派和敲诈勒索,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第四,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在工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受教育乃至社会舆论等多方面,仍然处于被歧视的“贱民”地位。

至于官民之间在收益所得和代价承担上的不公正,尽管很难做出精确的量化比较,但恐怕谁也无法否认。在改革中,收益最大的是官员及其家族成员,他们付出的代价和承担的风险则最小;与之相反,收益最小的普通老百姓却不得不付出最大的代价、承担最大的风险。民众对此不满是很自然的。因为在政治不开放和实际上存在着特权的情况下,没有公平、自由的竞争,一个人从改革中获得的收益并不见得取决于他的能力和努力程度,而是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官本位的科层体系中的地位和权力。此外,还有一个无法掩盖、人人心知肚明的事实,那就是,改革的巨大代价,说到底,是来自原有的模式和体制。因此,当评价改革是否公正的时候,不应当、也不可能排除对“历史责任”的追溯。毫无疑问,这种历史责任的绝大部份,应当、也只能由建立并推行了旧模式、旧体制的党政官员们来承担。

诚然,这是一笔不大容易计较清楚的“糊涂账”。而且,在改革中应当提倡和鼓励人们对历史责任问题持比较宽容的态度。但是,假如改革的收益分配恰好与所应承担的历史责任的大小成正比,而改革的代价和风险分担却恰好与历史责任的轻重成反比,那无论如何都太不公正了!中国大陆官民之间的关系之所以日趋紧张,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老百姓对这种不公正的深刻感受和义愤,已经积累成一种普遍存在和在某种条件下可能爆发出巨大能量的社会积怨心理。或许,这种社会不公难以完全避免,因为改革毕竟不同于革命,它不能不尽力争取掌权者的认可与合作。但问题是,在中国大陆的改革中,这种社会不公的严重程度,是否已经达到、甚至超越了多数老百姓所能认可的界限?!




再來是佚名人士寫的:





依据笔者的观察,改革的这一失误所导致的严重社会不公,集中地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由此亦引发了与之相应的四种社会紧张或冲突。

  第一,寻租现象泛滥。回首近二十年来的改革历程,可以发现,其间曾出现过叁波令人瞩目的寻租浪潮:第一波始于八十年代实行的价格双轨制;“官倒横行”是其最遭人垢病的後果。第二波发生于八十年代中期对国有企业实行的承包制,或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对国企所进行的“股份制改造”;这波浪潮的神奇效果之一,是将寻租的围从国内市场扩展到了国际市场。第叁波,则彪兴于九十年代的“炒股热”,在昏天黑地的“房地产热”中达其极致。这叁波寻租的浪潮一次比一次泛滥,一次比一次汹涌,以至终于从汪洋姿肆的寻租大潮中,浮现出了少数拥有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资产的家族和个人!有人据此作出判断,这标志着资本原始积累过程在中国的完成。7

  很明显,寻租现象的泛滥,是基于各级党政科层组织及其官僚特权的存在。这些特权虽然实际上早已存在,但其突显出来、以至成为社会舆论广泛指责的对象,却是在改革开放的年代。其原因主要有四:(1)官僚特权及其为害在文化大革命中已经暴露无遗;(2)如前所述,经济上的改革开放客观上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前未有的机会和异常广阔的空间;(3)中国社会已伴随改革的深化而逐步多元化,因而各阶层、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日益明显;(4)知识界和普通民众的主体意识日益觉醒。

  第二,少数人非法瓜分国有资产

  这是寻租现象泛滥的最为严重的後果!

  如所周知,中国大陆自80年代以来,国有资产据说以平均每天大约一忆元的速度非法流失着,这构成了用以表征“社会不公”的规模和严重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正如许多论者指出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社会不公的问题,追根溯源,不能不改变“人治”和官僚特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现存体制。然而,俄国私有化的教训也告诉我们,即使进行了相当彻底的民主化改革,也未必保证转型期国有资产的私有化,一定能够按照符合社会公正原则的方式进行。道理很简单: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职能,使政府完全退出企业,如果不能同时使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受到有效的限制和监督,则即便是如今天俄国那样的民选政府,它的各级科层组织及其官僚,也照样会利用转型期国有资源再分配的各种机会,猖狂地为自己谋取私利,使寻租现象泛滥成灾!在这一方面,中国与俄国的不同主要有两点:第一,中国并没有公开地进行大规模的国有资产私有化,因而少数有权势者及其同伙对国有资产的瓜分,往往是以比较隐蔽的方式进行的。第二,由于“公有制”至今在中国仍然是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天条,因此,在如何处理国有资产的问题上,少数人私分国有资产这种不公正的现象,也就不可能不以与现行法律和既有社会伦理原则相抵触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突显出它的非法性和非道德性。

  首先,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全体人民所有,因此无论如何,在法律上绝不允许将改革变成一场由少数人廉价、甚至无偿剥夺多数人这种名义上的所有权的过程。其次,国有资产“人人有份”的信条,不仅得到了法律的确认,而且也是基于国有资产来源于全体人民共同积累的历史事实。因此,这种“人人有份”实际上早已积为中国社会的一条基本的经济伦理原则。这样,在如何处理国有资产的问题上,改革便不能不受到上述法律的和社会伦理的双重限制。就第一重限制而言,少数人廉价、甚至无偿地瓜分国有资产属于非法,当然不可能不引发“被剥夺者”与“剥夺者”之间的矛盾;而从第二重限制来看,即使改革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在现行法律的围内看起来无懈可击,但假如改革的实际後果令多数人在社会经济伦理关系上失落了上述名义上的平等地位,而同时又不能在工资收入、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方面得到相应的补偿,那末,这样的改革因其难免演变为“强者剥夺弱者”的过程,它在实际上仍然会被多数人看作不公正,因而也难免遭受多数人的道义谴责。中国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形成、并在九十年代逐步激化的“被剥夺者”与“剥夺者”之间的紧张和冲突,正是在国有资产大量非法流失的宏观背景下,由上述两方面的因素交织而成。

  由此看来,改革虽然不能不着眼于提高经济效率(否则又何必进行改革?),但仅仅着眼于经济效率则是不够的。除现行法律而外,“社会公正”也是改革、特别是国有资产私有化过程必须充分予以重视的原则之一。

  不容否认,“公正”与“效率”之间常常有矛盾,但也不尽然。有关的研究表明,分配不公同样可能对效率起负面的作用。更何况,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实行私有化都可以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能够提高效率的私有化,需具备相应的经济环境;而此种经济环境在中国的成熟则显然须假以时日。8我们应当从俄国仓促草率的私有化过程所造成的严重後果中汲取教训,以足够的耐性期待并促成这种经济环境的成熟与相对公正的私有化方案的研制。

  第叁,国企内部上下级关系的不合理变化

  这也是国企改革中产生的诸种社会不公现象的焦点或凝聚处之一。

  大家知道,改革前,我国工厂、企业内部的党政领导与职工之间,虽然并不像公开标榜的那样,是一种同志式的完全平等的关系;但除非是出于政治上的原因,职工一般不得开除,其劳保和福利待遇也是有保证的。而且,那时工厂企业的领导与职工一样,都是依靠工资维持生计,虽然领导的工资可能高一些,他们当中的某些人有时亦难免“多吃多占”一点,但两者实际收入的差别不大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大锅饭”。但自八十年代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以来,原先这种“同志式的关系”便开始逐步向“劳资关系”转变;劳资之间的紧张以至冲突亦随之产生,并伴随改革的深化而呈逐步激化的趋势。因为厂长经理渐渐地掌握了让职工下冈、甚至解雇职工的权力;职工的工资、奖金等等,在很大程度上也开始由厂长经理决定了。与此同时,两者实际收入的差距也以合法或非法的方式迅速拉大。据报道,沈阳市的一项调查显示,“有70%的厂长上任後都给自己买了宽敞的住房,82%的厂长配有高档轿车。”广州、海口、福州、武汉、南京、西安等城市四百多家高档娱乐场所的消费,有60%是企业的公款消费9如此的高消费,不要说中国的普通职工,就是在西方发达国家显然也只有少数人才可以做得到。广大职工对此早已是“义愤填鹰”,这其间虽然不免亦可能含有“红眼病”的成分,但他们最深刻的失落感,却可能是来自自己与领导之间相互关系的上述深刻变化。

  诚然,自八十年代开始在一些工厂企业建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厂长经理的权力有所约束,对工人的权益亦有某种保护的作用。但一则由于厂长经理通常都可以仰仗其上级“靠山”和权力关系网的庇护,二则由于职工代表大会缺乏横向联系,难以对厂长经理形成足够的制衡力量,因此,即使在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和运作最好的情况下,如在某些大型国营企业中,它对厂长经理的约束和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作用也是非常微弱的。不然的话,在近年来推行股份制的过程中,怎麽可能出现一部分企业领导竟敢以解雇相威胁,强迫工人购买股票;而一些工人又怎麽会因无力购买股票而被开除呢?10

  也许,《劳动法》的公布和实施,将会加强对工人权益的保护。但是,《劳动法》显然不可能为国企内部上述“劳资关系”的生成提供充分的根据。因为它回答不了,在从原先那种“同志关系”向“劳资关系”(或“准劳资关系”)的转变过程中,厂长经理们个人究竟付出了什麽样的代价、承担了什麽样的风险,从而摇身一变竟成了“资本家”或“资方代理人”?而原先同样是所谓企业主人的广大职工又得到了什麽样的补偿,因而便该当一下子“沦落”为被雇佣者?而对这样的社会伦理问题,显然是不能仅仅以“提高经济效益”来简单作答的。更何况,在中国目前的情势下,即使以强力推行了这种对市场经济固属必须的从“同志关系”向“劳资关系”的转变,国有企业是否一定能扭亏为盈,也令人怀疑!

  第四,社会阶层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从改革的收益分配和代价分担是否相称的角度来分析,存在于中国不同阶层之间的社会不公,主要表现于下述两重关系中:其一,是城乡关系,亦即城市居民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其二,是官民关系。

  笔者在《中国与苏俄改革的比较研究》中曾经指出,与前苏联那种单一的工业社会主义不同,中国的社会主义是由“农业社会主义”和“工业社会主义”复合而成的。在这种二元结构的社会主义的框架内,中国的农民一方面承担着为国家工业化积累资金和为城市提供廉价商品粮的责任,另一方面,却不仅享受不到城市居民可以享受的各种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反而在经济、社会和文化诸领域遭受着多重歧视。农民的这种“贱民”状况,自改革开放以来诚然有所改善,但城乡之间不公正的差别依然是严重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为了“稳定”,政府一直采取以农村养城市的方针,农村改革的收益,有相当大一部分被无偿用来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尽管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改革的头几年曾一度略有缩小,但在城市改革起步以後复迅速拉大。据报道,1997年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是5160元,而农民的人均收入只有2090元。这一年,城市居民与农民的人均收入之比为2.5,实际仍然维持在改革前的水平上。11

  (2)若与国营企业相比,政府在信贷、外贸和某些原材料供应等方面,对乡镇企业的政策性歧视依然存在。

  (3)各级政府及其官员和行政人员,对农民的非法摊派和敲诈勒索,远比对城市居民为甚。

  (4)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在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以至社会舆论等多方面,仍然处于被歧视的“贱民”地位。

  至於官民之间在收益所得和改革代价承担上的不公正,尽管我们很难做出量化的描述,然而谁也无法否认,在改革中收益最大的官员及其家族成员,付出的代价和承担的风险最小;而收益最小的普通百姓却不得不付出最大的代价、承担最大的风险。民众对此有义愤,首先是因为,在政治不开放和实际存在着特权的条件下,每一个人的能力和个人努力程度,并没有通过公平的自由竞争而得到验证。此外,还有一个无法掩盖和不能无视其存在的因素,就是改革的巨大代价,说到底,是来自原有的模式和体制。因此,当评价改革是否公正的时候,不应当、也不可能排除人们去追溯这种“历史的责任”。而毫无疑问的是,这种历史责任的绝大部分,应当、也只能由缔造并推行了旧模式旧体制的执政党及其官员们来承担。这显然是一笔不大容易计较清楚的“糊涂账”;而且,在改革中也应当提倡和鼓励人们,对历史的责任问题持宽容的态度。但是,假如改革的收益分配恰好与所应承担的历史责任成正比,而改革的代价和风险分担却恰好与之成反比,那无论如何都难免遭人物议!或许,这种社会不公难以完全避免,因为改革毕竟不同于革命,它不能不尽力争取掌权者的认可与合作。问题在于这种社会不公,距离多数老百姓所能容忍的界限到底有多远?这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严肃面对的问题!




嘖嘖,我要回頭咪一下,一個小時後再起來繼續看書了。

3 則留言:

  1. 古士塔夫說:

    依我看,放在《中國論文下載中心》的這篇署名「佚名」的文章,可能不是原作者以「佚名」貼文(沒必要),也不是以「佚名」為筆名的抄襲(要抄襲就不太可能用「佚名」二字),而是《中國論文下載中心》蒐集而來的論文。在同一個網站上,還有一些文章署名寫的是「未知」。至於內容用字有若干的不同,也許來自於原作者另一版的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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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來如此 嘖嘖
    吃午餐的時候我還在想
    如果真這樣抄 也太扯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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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抄得很扯的,抄得很笨的,真是有的:註釋排序完全相同、引文完全相同、標題完全相同......等等。

    台大已過世的逯耀東,曾說:「天下文章一大抄,抄得好是好佬,抄不好是草包。」很有道理。不過,逯老所說的「抄」,可不是抄襲、剽竊的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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